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(記者陳菲)最高檢日前發佈新規定,強調要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,尊重其人格尊嚴,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、住所、照片、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;開展社會調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名譽,避免向不知情人員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。為了適應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重大修改,依法辦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,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,2013年12月31日最高檢下發了修訂後的《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》,共六章八十三條,對辦京站美食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和原則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、審查起訴與出庭支持公訴、法律監督、刑事申訴檢察予以全面規範。規定要求,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教育、感化、輓救的方針,堅持教育為主、懲罰為輔和特殊保護的原則,在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,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和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進行,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。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,應當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,快速辦理,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。規定提出,省級、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人民檢察院,應當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。條件暫不具備的,應當成立專門辦案組或者指定專人辦理。負責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,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,具有犯罪學、社會學、心理學、教育學等方面知識。  (原標題:不得公開或傳播涉案未成年人姓名、照片等資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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